四川xx农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1月起,未向什邡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经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多次催收,该公司依旧未履行缴费义务。2017年7月4日,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向该公司发送了《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但该公司仍未按催告书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2017年7月18日,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什社保决字(2017)002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缴费义务,依法缴纳(补足)自2015年11月起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类保险费共计2489409.12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确定的补缴义务,申请执行人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即向什邡法院申请行政执行审查。
2018年1月23日经什邡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四川xx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什社保决字(2017)002号《责令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裁定生效后,四川xx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什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于2018年1月29日向什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当即向该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龙某限制高消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龙某却对什邡法院的执行督促措施充耳不闻。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严厉惩处拒执行为,促使四川XX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将拖欠职工社保金补缴,什邡法院遂于2018年7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某司法拘留15日。下一步,什邡法院将尽快完成评估拍卖程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
希望那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放弃观望和侥幸心理,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有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